銀星能源(000862):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
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 關于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方律法意(2023)第071號 致: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“本所”)受寧夏銀 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委托,指派本所 律師白帆、王璐列席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(星期二)下 午14:30,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六盤山西路166號公司辦公 樓202會議室召開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(以下簡稱“本 次股東大會”),就本次股東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本法律意見 書。 為了出具本法律意見,本所律師審查了公司本次股東大 會的有關文件和資料,查驗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召集和召開 程序的資料,審查了召集人資格與參與投票表決的股東及出 席會議人員的資格,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現場計票、 監票工作。 本所律師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公 司法》”)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》(以下簡稱“《證券法》”)、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(2022年修訂)》(以下簡稱“《股 東大會規則》”)、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》 和《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(試行)》等現行有 效的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《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 (以下簡稱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有關規定,出具本法律意見 書。本所律師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,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 信用原則,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,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 的事實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、準確, 不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公告 的法定文件提交深圳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“深交所”)審 核,并依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。在本法律意見中, 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、召集人資格、 參與投票表決的股東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、會議表決程序 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證券法》等法律、法規、 規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規定發表意見,不對本次股東大 會議案的內容以及這些議案中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 性及準確性等問題發表意見。 現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、道德規范和 勤勉盡責精神,對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 驗證,出具法律意見如下: 一、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查驗公司有關公告、通知及董事會決議等資 料,公司董事會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《證券時報》《證 券日報》《中國證券報》《上海證券報》和巨潮資訊網 (http://www.cninfo.com.cn)披露了《關于召開2022年 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“《會議通知》”)?!稌h通 知》對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時間、召開地點、會議審議事項、 表決程序、出席會議對象等事項進行告知。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表決投票與網絡投票的方式進 行?,F場會議于2023年4月25日(星期二)下午14:30分 在會議通知的地點召開,由公司董事長韓靖先生主持?,F場 會議召開時間、地點均符合《會議通知》規定。本次股東大 會網絡投票在《會議通知》中通知的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投 票平臺投票時間為2023年4月25日9:15-9:25,9:30-11:30 和13:00-15:00;通過深交所互聯網投票平臺的開始投票時 間為2023年4月25日9:15,結束時間為2023年4月25日 下午15:00。 綜上,本所律師認為,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證券法》等相關法律、法規及《公司章程》 的規定。 二、關于本次會議召集人的資格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,符合相關法律、 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。 三、關于出席本次會議股東及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核查股東名冊(截止股權登記日2023年4 月20日交易結束時),并對出席會議的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 明文件、授權委托書,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、授權文 件等進行了查驗(網絡投票股東資格由深交所通過交易系統 查驗),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 人共1人,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284,089,900股,占 公司股份總數的40.2326%;參與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股東 共6人,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15,828,500股,占公 司股份總數的2.2416%;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與 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合計7人,持有公司有表決權 股份共計299,918,400股,占公司股份總數的42.4742%。 經本所律師核查,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參與本 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不存在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》第六十三條第一、第二款的情形。 除上述公司股東及股東代表外,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 管理人員及本所律師列席了會議。 綜上,本所律師認為,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符 合相關法律、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有權對本次股東 大會的議案進行審議、表決。 四、關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 根據《會議通知》公司董事會提請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 議案為: 1.00公司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.00公司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.00公司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.00關于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5.00關于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的議案 6.00關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計劃的議案 7.00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融資計劃的議案 8.00關于向中鋁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流動資金借款額 度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會議同時聽取《獨立董事述職報告》,此議案不需要表 決。上述議案均為普通議案,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代理 人所代表的有表決權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。其中 第6項議案、第8項議案為關聯交易議案,需關聯股東中鋁寧 夏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回避表決。 上述議案已經公司九屆二次董事會會議及九屆二次監事 會會議審議通過。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《證 券時報》《證券日報》《中國證券報》《上海證券報》及巨 潮資訊網(網址:www.cninfo.com.cn)上披露的相關公告。 經本所律師核查,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與《會議通知》 規定內容一致,未對《會議通知》未列明的事項進行審議。 審議議案符合我國現行法律、法規規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 的規定。 五、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(一)表決程序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記名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 方式進行。其中:現場會議就《會議通知》中列明的審議事 項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,公司也按照相關要求進 行了監票。公司部分股東通過網絡投票平臺對本次股東大會 審議事項進行了網絡投票。投票結束后,深圳證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表決統計結果。本次股東 大會表決程序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及《公司章程》規定。 (二)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及表決結果如下: 1.00 公司2022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299,883,7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2.00 公司2022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299,895,0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805,1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3.00 公司2022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299,883,7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4.00 關于公司202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299,883,7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5.00 關于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全文及摘要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299,883,7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6.00 關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關聯交易計劃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805,1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805,1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7.00 關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融資計劃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299,883,7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8.00 關于向中鋁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流動資金借 款額度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: 同意股份數:15,793,800股。 表決結果:通過。 本所律師認為: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結果符合我國現行相 關法律、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表決結 果合法、有效。 六、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,本所律師認為,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 召開程序、召集人資格、參與投票表決的股東及出席會議的 人員資格、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均符合相關法律、 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定,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序和結果 合法有效。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四份。 (本頁以下無正文,為簽署頁) 中財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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